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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过程中企业名称变更事项的管理,特制定本规程。

  一、名称变更分类

  

  企业发生名称变更适用本规程的情况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一)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名称变更,以下称“简单更名”;

  

  (二)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名称变更,以下称“复杂更名”。

  

  跨认定机构行政区域的企业迁址引起名称变更的,需重新进行认定,不属于本规程适用范围。

  

  二、不同阶段企业更名工作程序

  

  (一)提交认定材料至公示前

  

  此阶段发生名称变更的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报告,并按变更后的企业实际情况更新申报资料,认定机构按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及材料进行认定评审。在此期间发生了名称变更没有报告的,不论后期何时发现,均要重新申报。

  

  (二)进入公示至报送备案前

  

  此阶段发生名称变更的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认定机构报告,并提交变更申请材料。认定机构经审核确认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重新公示后,向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撤销公示。在此期间发生了名称变更没有报告的,不论后期何时发现,均要重新申报。

  

  (三)已报送备案至备案回复前

  

  在此阶段发生名称变更的企业应在15日内向所在地认定机构报告,并提交变更申请材料。认定机构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撤销该企业报送备案的申请,认定机构经审核确认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重新公示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

  

  (四)备案回复后

  

  发生名称变更的企业应在15日内向所在地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并提交变更申请材料。认定机构经审核确认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重新公示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自发生名称变更日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在以上各阶段,更名企业和认定机构应及时完成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的相关操作。

  

  三、企业申请名称变更需提交的资料

  

  (一)简单更名需提交以下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附件1);

  

  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3.企业更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二)复杂更名需提交以下资料(其中7-9项材料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提交):

  

  1.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

  

  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3.企业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5.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人员情况说明(包括名称变更前后企业职工总数、企业技术人员、研发人员数);

  

  6.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所列知识产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现状的证明材料;

  

  7.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年度研发项目情况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格式见附件2-1、附件2-2);

  

  8.经审计的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9.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名称变更当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四、审核流程

  

  1.认定机构负责受理、审查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

  

  从第二阶段开始,认定机构应根据企业更名申请材料首先判断企业更名类型。对于简单更名的企业,由认定机构确认后公示;对于复杂更名的企业,认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实地审查),对审核通过的企业予以公示。

  

  2.认定机构将更名企业分批(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三批)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案回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3.经认定机构审核,确认企业更名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终止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申请,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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